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037號 原   告 振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仔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複代理人  張繼文律師 被   告 威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娟 訴訟代理人 顏明輝       林盛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顏心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 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