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7號
原 告 振禾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春仔
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
律師
複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
被 告 威曦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娟
訴訟代理人 顏明輝
林盛煌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 理人 顏心韻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部分事證未
臻明確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
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