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7號
原 告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睿耆
被 告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設立地址係在台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○○號1樓,
而發票人奇睿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
0段00號19樓之1,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,均
非本院轄區,依
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,
,原告誤向本院起訴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台
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