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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047號 原   告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睿耆 被   告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設立地址係在台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○○號1樓, 而發票人奇睿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0段00號19樓之1,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,均非本院轄區,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, ,原告誤向本院起訴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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