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4號
原 告 張黃明(即臺北市私立鎮麟文理短期補習班)
訴訟
代理人 黃㒞怡
律師
被 告 陳立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淑鈴
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
楊承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下
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