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081號 原   告 顏啟榮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  告 易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鄭鈁鈿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,於民國七十九年經臺北市中 山地政事務所收件(中山字第二二四六二○號),登記日期為民 國七十九年九月五日,權利人為被告,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 額新臺幣伍佰萬元,存續期間自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三日至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,予以塗銷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79年間擬向被告融資,而將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及建物(下稱系爭不動產)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 權)予被告,作為未來融資之擔保品,並經臺北市中山地政 事務所於79年9 月5 日為抵押權登記。後原告未向被告 融資,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(即自79年9 月3 日至94年9 月2 日)內無任何所擔保之債權發生,且被告已於83年間解 散,兩造間將來亦無再發生受擔保債權之可能,則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,依抵押權之從屬性,系爭抵 押權亦隨同消滅,被告卻未塗銷登記,已妨害原告對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,故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,自得依民法第 88 1條之12、第307 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 記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於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略以: 本件應有借貸關係,需要回去找相關資料等語。並聲明: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被告股 東會決議錄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9 至13頁),而被告雖於準備程序中抗辯本件有借貸關係,即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,惟既未具體陳述有何借貸關 係存在,亦未舉證以實其說,自可採,是本件信原告主 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實。又最高限額抵押 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,若所約定之存續期間已屆滿,且事實 上並無由一定範圍之法律關係(即基礎關係)所生之應擔保 債權存在,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,既無主債權存在,則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。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,得請求除去之,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。查原 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,且系爭不動產上有被告為權利 人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,然系爭抵押權業已因存續期間屆 滿,且該期間內所可能發生之債權並未存在,業經本院認定 如前。是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,應已歸於消滅。準此,系爭 抵押權設定登記既仍存在,對於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 圓滿行使狀態,自屬有所妨害無疑,原告自得訴請被告塗銷 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。從而,原告以系爭抵押權登記有妨 害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為由,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土地標示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土 地 坐 落 │權利範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地號 │1 萬分之34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建物標示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建 號 │基地坐落│建 物 門 牌 │權利範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臺北市中│臺北市中│臺北市中山區│全部 │ │ │山區榮○○○區○○○○○街○○○ 巷│ │ │ │段5 小段│段5 小段│22號7 樓 │ │ │ │1267建號│60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共有部分:榮星段5 小段1475建號,權利範圍1 萬分之47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