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15號
原 告 俞鈞
李文翠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洪士傑
律師
複 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
被 告 普筱詠
蘇筱卉
王意純
黃倚葳
張芝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本件被告普筱詠、蘇筱卉、黃倚葳、張芝瑜未於言詞辯論
期
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
之聲請,由其就普筱詠、蘇筱卉、黃倚葳、張芝瑜部分
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,任職於原告所
經營之艾鎂國際時尚有限公司(下稱艾鎂公司),
嗣陸續於
102年7月31日離職,
詎原告將被告申請使用於公司業務之SK
YPE通訊軟體帳號密碼交新進員工使用時,竟發現被告自102
年7月3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,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,在
上開
通訊軟體群組對話中,以「男豬」稱呼原告俞鈞,以「女豬
」稱呼原告李文翠,並以附表所示粗鄙、不
堪入目之文字辱
罵、嘲弄原告,依一般社會通念,足以貶損原告名譽及社會
人格之評價,致原告身心受到嚴重影響,精神上受有難以言
諭之痛苦。為此,本於
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依
民法第184
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,起訴請求被告負
損害賠
償責任等語,
並聲明:㈠、被告應各給付俞鈞新臺幣(下同
)6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、被告應各給付李文翠6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㈢、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王意純則以:因於公司遭受原告不合理待遇及精神壓迫
,
乃以私人帳號及密碼,於SKYPE通訊軟體開立私密群組,
用以抱怨工作環境、宣洩情緒。伊於群組內對話屬個人表意
自由,內容為可受公評事項,且聊天空間為私人小群組,需
帳號及密碼方可進入,並無對外公開,當屬憲法保障之
言論
自由,伊並無誹謗或公然侮辱之犯意等語,資為
抗辯。並聲
明:㈠、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㈡、如受不利
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蘇筱卉、黃倚葳則以:
渠等於內部群組之對話內容僅被
告可見,原告不應該看得到等語,
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
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四、被告普筱詠、張芝瑜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
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五、按當事人對於
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
同
自認。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,不在此限;當事人對
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
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者,
準用第1項之
規定。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
公示送達通知者,不在此限,
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被告原均
任職於原告所經營之艾鎂公司,並陸續於102年7月間離職;
被告於102年7月3日起至同年7月16日
期間,曾在SKYPE通訊
軟體之群組對話中,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留下如附表所
示之對話內容;原告曾就本件起訴事實對被告提起公然侮辱
及誹謗之刑事告訴,
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
103年8月10日作成102年度偵字第24194號不起訴處分書
等情
,有原告所提SKYP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4194號不起訴處分書、調查筆
錄、
訊問筆錄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10至38頁、第44至46頁
、第193至205頁),並為原告、蘇筱卉、王意純、黃倚葳所
不爭執,普筱詠、張芝瑜
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
開庭通知及起
訴狀繕本,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,依
上開規定即視同自認,
參酌上開證據資料,
堪認此部分事實
為真實。
六、得
心證之理由
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
、信用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
金額;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
回復名譽之
適當處分,同
法第195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。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
般人對其品德、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,屬於個人在社會
上所受之價值判斷。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
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(最高法院90年
台上字第64
6號判例
要旨參照)。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責任者,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,故意或過失詆毀
他人名譽為必要,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
到貶損
之虞,且所謂名譽權受損,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
加以判斷,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(最高法院99年度台
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另有無侵害他人名譽,應綜
觀發言及討論全文,做全面性之審視,參以發言之人在當時
之地位、互動等情況以為判斷,始能得其客觀。次按,當事
人主張之事實,如與事實不符而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
所已知者,縱經他造自認,亦不生自認之效力,以免當事人
通謀,假藉民事程序致生損害於他人,此情形於擬制自認亦
有適用。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留下如附表所示
之對話內容乙節,雖為被告所不否認,然就原告主張被告留
下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侵害原告名譽權,其得依侵權行為
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一事,則為被告蘇筱卉、王
意純、黃倚葳所否認,並分別以
前揭情詞置辯。故本院自應
審究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留下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,
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經查:
㈠、被告在上開SKYPE通訊軟體之群組對話,並未構成意圖散布
於眾,或侵害他人名譽主觀意思之要件:
⒈依蘇筱卉、王意純、黃倚葳、張芝瑜於警詢、偵查中供稱:
渠等是使用自己個人申請的SKYPE帳號登入SKYPE通訊軟體,
並在所設的聊天群組內對話,該群組只有被告可以閱覽、對
話,其他人無法閱覽,也不能跟我們對話;渠等在工作時將
公司發生的事,當下在上開聊天群組講,相互聊天抱怨發洩
等語(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194號卷
〈下稱偵卷〉第4至24頁、第70至71頁、第107頁)。
⒉依李文翠於偵查中證稱:SKYPE通訊軟體群組是公司請被告
申請使用的,其不知道被告
所稱SKYPE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只
有被告5人可以對話,其他人無法對話,也看不到對話內容
,是後來被告離職後,其將自己申請給普筱詠使用之帳號轉
交給新員工使用,上去才看到的,但是如果下班時,其要使
用被告之帳號,其上去也看的到等語(見偵卷第32頁背面、
第107頁),另俞鈞證稱:那個業務跟我不相關,我不知道
等語(見偵卷第108頁)。
⒊互核以上,可知上開通訊軟體群組係被告所設之群組,供渠
等討論工作情況,紓發、抱怨對工作不滿之情。而李文翠係
於普筱詠離職後,使用曾交給普筱詠使用,然為其所申請之
SKYPE通訊軟體帳號,方發現被告在SKYPE通訊軟體群組內之
對話,足認上開SKYPE通訊軟體群組只有被告,其他人無法
使用該通訊軟體與被告之群組對話,亦看不到對話內容,是
李文翠在未使用被告帳號時,無法看到被告在SKYPE通訊軟
體群組內之對話。從而,堪認被告在SKYPE通訊軟體群組內
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,乃渠等於一封閉狀態之空間為即時抱
怨、紓發對工作及原告指示事項不滿之情緒反應而已,主觀
上並無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意思,自無法據以
認定被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,或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譽之主觀
意思,按前說明,即無從認被告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
為。
⒋至原告雖主張:被告使用之帳號乃李文翠為公司業務上使用
請被告所申請,艾鎂公司員工均可隨時輸入帳號密碼看見群
組對話內容;再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見解,被
告貶損原告名譽之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,李文翠登入
帳號後看見被告損害原告名譽之對話,即使
第三人知悉,而
構成名譽權之侵害
云云。
惟查:
⑴即令被告使用之帳號乃李文翠為公司業務上使用請被告所申
請,然帳號使用人得藉由使用帳號在網路世界中從事網路活
動,一定程度上可表彰帳號使用人在網路空間之人格,一般
人當會謹慎保管密碼,且於分層分責之公司組織中,亦不容
員工互相知悉
彼等間之帳號密碼,以避免遭他人任意使用,
致生權責不清之情形。是殊難想像被告於在職期間,公司其
他員工得知悉渠等使用之密碼,而任意進入看見群組之對話
內容。此觀蘇筱卉、王意純、黃倚葳、張芝瑜堅決稱是在自
己申請之帳號內開設群組,普筱詠則稱曾將密碼變更過,且
未將更改後的密碼提供給原告等語,及王意純於本院審理時
稱:除普筱詠外之被告於離職後,均未將SKYPE通訊軟體之
帳號密碼提供給原告或原告公司之員工使用等語益明。是原
告主張艾鎂公司員工均可隨時輸入帳號密碼看見群組對話內
容云云,
要無足採。
⑵原告固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見解,認如附表所
示之對話已使第三人知悉,仍構成侵害名譽權云云。惟李文
翠雖因取回提供與普筱詠之帳號,進而登入看見如附表所示
之對話,然被告於設立隱私群組時,當無從知悉事後群組對
話有遭第三人看見之可能,是無從以李文翠之行為,遽論被
告有侵害名譽之情。遑論,原告援引前揭最高法院判決之基
礎事實乃
上訴人於撰寫之書狀中侮辱、攻擊被
上訴人即承辦
法官、
書記官,因相關人員及承辦之上級審均可因
閱卷而知
悉,顯見已表白於特定第三人,因認有侵害名譽之情,
核與
本件被告係設立隱私群組,僅被告間得閱覽、對話,未表白
於第三人之事實不同,自無從
比附援引。
㈡、原告之社會評價未因被告之對話而受有貶損:
⒈綜觀原告所提原證1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,係談論個人平
常生活瑣事,抱怨、紓發與工作相關人、事之不滿,已
難認
對原告之社會評價有何貶損之情。況
觀諸附表各該編號所示
之對話前後文,雖有「男豬」、「女豬」、「豬」等文字,
惟未見被告有何指名道姓談論所指之對象為何人,且未指出
任何關於原告之特徵,瀏覽者應無從知悉談論對象係指何人
,則無從以上開被告於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,而認原告在
社會上之評價因此而有所貶損。
⒉被告普筱詠、王意純、黃倚葳、張芝瑜分於編號2、3提及「
難怪那麼肥」、「是不是很胖」、「她是絕看起來中間真的
很腫」,編號22提及「變胖了;它噴那個好臭」,編號23提
及「女孩子而且也不是自己加醜死了」,編號28提及「希望
男豬來不要薰我感覺他等等會很臭」等語,然此等對話內容
涉及外表、體味等,純屬個人觀感,與人格地位高低之評價
無關,渠等所為留言僅屬意見表達,
而非直接對原告之人格
加以貶損,而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。
⒊至其餘編號所提如「北七」、「北爛」
暨其他不雅用語,充
其量僅使原告見聞後有感覺不快,要難認因此用語而使原告
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達受貶損之程度,自亦無侵害
原告名譽之可言。
㈢、普筱詠、張芝瑜之擬制自認不生自認之效力:
普筱詠、張芝瑜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如前所述,依法視同
自認,惟渠等在上開SKYPE通訊軟體之群組對話,並未構成
意圖散布於眾,或侵害他人名譽主觀意思,且原告之社會評
價亦未因被告之對話而受有貶損,俱如上述,堪認原告主張
之事實不符於法院已顯著,
揆諸前揭說明,普筱詠、張芝瑜
之擬制自認自不生自認之效力而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情。
七、
綜上所述,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蘇筱卉、王意純、黃倚葳
有散布於眾之意圖,或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主觀意思,且依
原告所提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,無從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
價因此而有所貶損,蘇筱卉、王倚葳辯稱被告等不應該看的
到對話內容等語,王意純辯稱無妨害名譽之犯意等語,為可
採。至普筱詠、張芝瑜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依法視同自認
,然因其行為與事實不符,自不生自認之效力而構成侵害原
告名譽之情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
償慰撫金,
洵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
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
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之。
八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
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
生影響,爰不另贅論,併此敘明。
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
段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
法 官 黃媚鵑
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時 間 │ 侵 害 行 為 │受害人│備註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被告普筱詠(暱稱:chi chi)部份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⒈ │102年7月3日 │硍…叫他去吃大便 │俞鈞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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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⒉ │102年7月3日 │就是機歪,難怪那麼肥 │俞鈞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⒊ │102年7月3日 │是不是很胖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她是絕看起來中間真的很腫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又香腸嘴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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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⒋ │102年7月3日 │干他屁事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北藍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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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⒌ │102年7月4日 │又要掰嘉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ㄊㄇㄉ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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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⒍ │102年7月10日│去她媽媽的…假掰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北爛!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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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⒎ │102年7月10日│去…打砲! │俞鈞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⒏ │102年7月11日│他想跟你們睡… │俞鈞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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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⒐ │102年7月15日│幹…音樂+兩大一小的豬+ │俞鈞 │ │
│ │ │幹零娘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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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⒑ │102年7月15日│自己坐在那邊,是要等7月半拜拜 │俞鈞李│ │
│ │ │的時候殺來要橘子的嗎? │文翠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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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⒒ │102年7月15日│真是感羚羊… │俞鈞 │ │
│ │ │老的這樣 小的也這樣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塞零娘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他ㄋㄋㄉ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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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⒓ │102年7月16日│北七 │俞鈞 │ │
│ │ │叫他去死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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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⒔ │102年7月16日│塞零娘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母豬的雙下八 是怎麼ˊ回事?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就是北爛阿!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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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被告蘇筱卉(暱稱:筱卉)部份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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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⒕ │102年7月5日 │好機歪我真的什麼都要坐 │俞鈞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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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⒖ │102年7月10日│不過阿…女豬不會知道他們用電腦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燈所以第一次投票時還說可以下載│ │ │
│ │ │電腦版的吧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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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⒗ │102年7月10日│依定是那麼色 │俞鈞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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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⒘ │102年7月11日│極度假掰 │李文翠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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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⒙ │102年7月15日│男豬什麼時候出去的 │俞鈞 │ │
│ │ │男豬…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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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被告王意純(暱稱:chun chun)部份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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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⒚ │102年7月10日│又在不要臉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不要臉!!!不要臉~~~!!!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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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⒛ │102年7月15日│豬怎麼都不管一下拉… │李文翠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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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6日│男豬有點不爽 │俞鈞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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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6日│變胖了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它噴那個好臭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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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被告黃倚葳(暱稱:vivi huang)部份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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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0日│跟他爸學的呀 │俞鈞 │ │
│ │ │女孩子而且也不是自己加醜死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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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1日│因為珠不會剪 │李文翠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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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6日│我早上幫他請的時厚南珠還不爽耶│俞鈞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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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6日│連問都沒問你是不是沒來一定是南│俞鈞 │ │
│ │ │珠先?他打小報告吧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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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被告張芝瑜(暱稱:芝芝張)部份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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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3日 │琪石珠很懶的 │俞鈞 │ │
│ │ │她剛說他懶得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出門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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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0日│希望男豬來不要薰我感覺他等等會│俞鈞 │ │
│ │ │很臭!!!!!!!!!!!!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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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0日│讓我想到河馬膠佩 │俞鈞李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文翠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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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0日│珠甚麼都吃阿 │李文翠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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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1日│幹你娘!!!氣死我!!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肏你妹的CD!!!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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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1日│蕭雜?模型那 │李文翠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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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5日│男豬問 吳妍 │俞鈞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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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5日│都快變…若智了 │俞鈞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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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6日│她本來要請整天~她剛打給南珠請 │俞鈞 │ │
│ │ │假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南珠怪她電話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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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6日│豬蹄龐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靠害我不敢吃豬腳了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超巷女珠的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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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2年7月16日│幹您娘 │李文翠│ │
│ │ │老機掰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