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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  告 俞鈞       李文翠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  告 普筱詠       蘇筱卉       王意純       黃倚葳       張芝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普筱詠、蘇筱卉、黃倚葳、張芝瑜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 之聲請,由其就普筱詠、蘇筱卉、黃倚葳、張芝瑜部分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,任職於原告所 經營之艾鎂國際時尚有限公司(下稱艾鎂公司),陸續於 102年7月31日離職,原告將被告申請使用於公司業務之SK YPE通訊軟體帳號密碼交新進員工使用時,竟發現被告自102 年7月3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,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,在上開 通訊軟體群組對話中,以「男豬」稱呼原告俞鈞,以「女豬 」稱呼原告李文翠,並以附表所示粗鄙、不入目之文字辱 罵、嘲弄原告,依一般社會通念,足以貶損原告名譽及社會 人格之評價,致原告身心受到嚴重影響,精神上受有難以言 之痛苦。為此,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,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等語,並聲明:㈠、被告應各給付俞鈞新臺幣(下同 )6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 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、被告應各給付李文翠6萬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。㈢、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王意純則以:因於公司遭受原告不合理待遇及精神壓迫 ,以私人帳號及密碼,於SKYPE通訊軟體開立私密群組, 用以抱怨工作環境、宣洩情緒。伊於群組內對話屬個人表意 自由,內容為可受公評事項,且聊天空間為私人小群組,需 帳號及密碼方可進入,並無對外公開,當屬憲法保障之言論 自由,伊並無誹謗或公然侮辱之犯意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 明:㈠、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㈡、如受不利 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蘇筱卉、黃倚葳則以:等於內部群組之對話內容僅被 告可見,原告不應該看得到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 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四、被告普筱詠、張芝瑜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五、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 同自認。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,不在此限;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準用第1項之 規定。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,不在此限,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被告原均 任職於原告所經營之艾鎂公司,並陸續於102年7月間離職; 被告於102年7月3日起至同年7月16日期間,曾在SKYPE通訊 軟體之群組對話中,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留下如附表所 示之對話內容;原告曾就本件起訴事實對被告提起公然侮辱 及誹謗之刑事告訴,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3年8月10日作成102年度偵字第24194號不起訴處分書等情 ,有原告所提SKYP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4194號不起訴處分書、調查筆 錄、訊問筆錄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0至38頁、第44至46頁 、第193至205頁),並為原告、蘇筱卉、王意純、黃倚葳所 不爭執,普筱詠、張芝瑜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 訴狀繕本,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,依 上開規定即視同自認,參酌上開證據資料,堪認此部分事實 為真實。 六、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 、信用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;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當處分,同 法第195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。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 般人對其品德、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,屬於個人在社會 上所受之價值判斷。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 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(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 6號判例要旨參照)。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者,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,故意或過失詆毀 他人名譽為必要,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 到貶損之虞,且所謂名譽權受損,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 加以判斷,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(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另有無侵害他人名譽,應綜 觀發言及討論全文,做全面性之審視,參以發言之人在當時 之地位、互動等情況以為判斷,始能得其客觀。次按,當事 人主張之事實,如與事實不符而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 所已知者,縱經他造自認,亦不生自認之效力,以免當事人 通謀,假藉民事程序致生損害於他人,此情形於擬制自認亦 有適用。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留下如附表所示 之對話內容乙節,雖為被告所不否認,然就原告主張被告留 下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侵害原告名譽權,其得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一事,則為被告蘇筱卉、王 意純、黃倚葳所否認,並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。故本院自應 審究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留下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, 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經查: ㈠、被告在上開SKYPE通訊軟體之群組對話,並未構成意圖散布 於眾,或侵害他人名譽主觀意思之要件: ⒈依蘇筱卉、王意純、黃倚葳、張芝瑜於警詢、偵查中供稱: 渠等是使用自己個人申請的SKYPE帳號登入SKYPE通訊軟體, 並在所設的聊天群組內對話,該群組只有被告可以閱覽、對 話,其他人無法閱覽,也不能跟我們對話;渠等在工作時將 公司發生的事,當下在上開聊天群組講,相互聊天抱怨發洩 等語(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194號卷 〈下稱偵卷〉第4至24頁、第70至71頁、第107頁)。 ⒉依李文翠於偵查中證稱:SKYPE通訊軟體群組是公司請被告 申請使用的,其不知道被告所稱SKYPE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只 有被告5人可以對話,其他人無法對話,也看不到對話內容 ,是後來被告離職後,其將自己申請給普筱詠使用之帳號轉 交給新員工使用,上去才看到的,但是如果下班時,其要使 用被告之帳號,其上去也看的到等語(見偵卷第32頁背面、 第107頁),另俞鈞證稱:那個業務跟我不相關,我不知道 等語(見偵卷第108頁)。 ⒊互核以上,可知上開通訊軟體群組係被告所設之群組,供渠 等討論工作情況,紓發、抱怨對工作不滿之情。而李文翠係 於普筱詠離職後,使用曾交給普筱詠使用,然為其所申請之 SKYPE通訊軟體帳號,方發現被告在SKYPE通訊軟體群組內之 對話,足認上開SKYPE通訊軟體群組只有被告,其他人無法 使用該通訊軟體與被告之群組對話,亦看不到對話內容,是 李文翠在未使用被告帳號時,無法看到被告在SKYPE通訊軟 體群組內之對話。從而,堪認被告在SKYPE通訊軟體群組內 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,乃渠等於一封閉狀態之空間為即時抱 怨、紓發對工作及原告指示事項不滿之情緒反應而已,主觀 上並無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意思,自無法據以 認定被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,或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譽之主觀 意思,按前說明,即無從認被告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 為。 ⒋至原告雖主張:被告使用之帳號乃李文翠為公司業務上使用 請被告所申請,艾鎂公司員工均可隨時輸入帳號密碼看見群 組對話內容;再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見解,被 告貶損原告名譽之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,李文翠登入 帳號後看見被告損害原告名譽之對話,即使第三人知悉,而 構成名譽權之侵害云云查: ⑴即令被告使用之帳號乃李文翠為公司業務上使用請被告所申 請,然帳號使用人得藉由使用帳號在網路世界中從事網路活 動,一定程度上可表彰帳號使用人在網路空間之人格,一般 人當會謹慎保管密碼,且於分層分責之公司組織中,亦不容 員工互相知悉等間之帳號密碼,以避免遭他人任意使用, 致生權責不清之情形。是殊難想像被告於在職期間,公司其 他員工得知悉渠等使用之密碼,而任意進入看見群組之對話 內容。此觀蘇筱卉、王意純、黃倚葳、張芝瑜堅決稱是在自 己申請之帳號內開設群組,普筱詠則稱曾將密碼變更過,且 未將更改後的密碼提供給原告等語,及王意純於本院審理時 稱:除普筱詠外之被告於離職後,均未將SKYPE通訊軟體之 帳號密碼提供給原告或原告公司之員工使用等語益明。是原 告主張艾鎂公司員工均可隨時輸入帳號密碼看見群組對話內 容云云,要無足採。 ⑵原告固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見解,認如附表所 示之對話已使第三人知悉,仍構成侵害名譽權云云。惟李文 翠雖因取回提供與普筱詠之帳號,進而登入看見如附表所示 之對話,然被告於設立隱私群組時,當無從知悉事後群組對 話有遭第三人看見之可能,是無從以李文翠之行為,遽論被 告有侵害名譽之情。遑論,原告援引前揭最高法院判決之基 礎事實乃上訴人於撰寫之書狀中侮辱、攻擊被上訴人即承辦 法官、書記官,因相關人員及承辦之上級審均可因閱卷而知 悉,顯見已表白於特定第三人,因認有侵害名譽之情,核與 本件被告係設立隱私群組,僅被告間得閱覽、對話,未表白 於第三人之事實不同,自無從比附援引。 ㈡、原告之社會評價未因被告之對話而受有貶損: ⒈綜觀原告所提原證1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,係談論個人平 常生活瑣事,抱怨、紓發與工作相關人、事之不滿,已難認 對原告之社會評價有何貶損之情。況觀諸附表各該編號所示 之對話前後文,雖有「男豬」、「女豬」、「豬」等文字, 惟未見被告有何指名道姓談論所指之對象為何人,且未指出 任何關於原告之特徵,瀏覽者應無從知悉談論對象係指何人 ,則無從以上開被告於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,而認原告在 社會上之評價因此而有所貶損。 ⒉被告普筱詠、王意純、黃倚葳、張芝瑜分於編號2、3提及「 難怪那麼肥」、「是不是很胖」、「她是絕看起來中間真的 很腫」,編號22提及「變胖了;它噴那個好臭」,編號23提 及「女孩子而且也不是自己加醜死了」,編號28提及「希望 男豬來不要薰我感覺他等等會很臭」等語,然此等對話內容 涉及外表、體味等,純屬個人觀感,與人格地位高低之評價 無關,渠等所為留言僅屬意見表達,而非直接對原告之人格 加以貶損,而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。 ⒊至其餘編號所提如「北七」、「北爛」其他不雅用語,充 其量僅使原告見聞後有感覺不快,要難認因此用語而使原告 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達受貶損之程度,自亦無侵害 原告名譽之可言。 ㈢、普筱詠、張芝瑜之擬制自認不生自認之效力: 普筱詠、張芝瑜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如前所述,依法視同 自認,惟渠等在上開SKYPE通訊軟體之群組對話,並未構成 意圖散布於眾,或侵害他人名譽主觀意思,且原告之社會評 價亦未因被告之對話而受有貶損,俱如上述,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不符於法院已顯著,揆諸前揭說明,普筱詠、張芝瑜 之擬制自認自不生自認之效力而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情。 七、綜上所述,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蘇筱卉、王意純、黃倚葳 有散布於眾之意圖,或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主觀意思,且依 原告所提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,無從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 價因此而有所貶損,蘇筱卉、王倚葳辯稱被告等不應該看的 到對話內容等語,王意純辯稱無妨害名譽之犯意等語,為可 採。至普筱詠、張芝瑜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依法視同自認 ,然因其行為與事實不符,自不生自認之效力而構成侵害原 告名譽之情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慰撫金,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 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之。 八、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,爰不另贅論,併此敘明。 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 段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時 間 │ 侵 害 行 為 │受害人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被告普筱詠(暱稱:chi chi)部份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⒈ │102年7月3日 │硍…叫他去吃大便 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⒉ │102年7月3日 │就是機歪,難怪那麼肥 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⒊ │102年7月3日 │是不是很胖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她是絕看起來中間真的很腫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香腸嘴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⒋ │102年7月3日 │干他屁事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北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⒌ │102年7月4日 │又要掰嘉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ㄊㄇㄉ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⒍ │102年7月10日│去她媽媽的…假掰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北爛!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⒎ │102年7月10日│去…打砲! 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⒏ │102年7月11日│他想跟你們睡… 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⒐ │102年7月15日│幹…音樂+兩大一小的豬+ │俞鈞 │ │ │ │ │幹零娘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⒑ │102年7月15日│自己坐在那邊,是要等7月半拜拜 │俞鈞李│ │ │ │ │的時候殺來要橘子的嗎? │文翠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⒒ │102年7月15日│真是感羚羊… │俞鈞 │ │ │ │ │老的這樣 小的也這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塞零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ㄋㄋㄉ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⒓ │102年7月16日│北七 │俞鈞 │ │ │ │ │叫他去死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⒔ │102年7月16日│塞零娘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母豬的雙下八 是怎麼ˊ回事?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就是北爛阿!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被告蘇筱卉(暱稱:筱卉)部份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⒕ │102年7月5日 │好機歪我真的什麼都要坐 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⒖ │102年7月10日│不過阿…女豬不會知道他們用電腦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燈所以第一次投票時還說可以下載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電腦版的吧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⒗ │102年7月10日│依定是那麼色 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⒘ │102年7月11日│極度假掰 │李文翠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⒙ │102年7月15日│男豬什麼時候出去的 │俞鈞 │ │ │ │ │男豬…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被告王意純(暱稱:chun chun)部份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⒚ │102年7月10日│又在不要臉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不要臉!!!不要臉~~~!!!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⒛ │102年7月15日│豬怎麼都不管一下拉… │李文翠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 │102年7月16日│男豬有點不爽 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 │102年7月16日│變胖了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它噴那個好臭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被告黃倚葳(暱稱:vivi huang)部份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 │102年7月10日│跟他爸學的呀 │俞鈞 │ │ │ │ │女孩子而且也不是自己加醜死了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 │102年7月11日│因為珠不會剪 │李文翠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 │102年7月16日│我早上幫他請的時厚南珠還不爽耶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 │102年7月16日│連問都沒問你是不是沒來一定是南│俞鈞 │ │ │ │ │珠先?他打小報告吧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被告張芝瑜(暱稱:芝芝張)部份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 │102年7月3日 │琪石珠很懶的 │俞鈞 │ │ │ │ │她剛說他懶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門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 │102年7月10日│希望男豬來不要薰我感覺他等等會│俞鈞 │ │ │ │ │很臭!!!!!!!!!!!!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 │102年7月10日│讓我想到河馬膠佩 │俞鈞李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文翠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 │102年7月10日│珠甚麼都吃阿 │李文翠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 │102年7月11日│幹你娘!!!氣死我!!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肏你妹的CD!!!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 │102年7月11日│蕭雜?模型那 │李文翠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 │102年7月15日│男豬問 吳妍 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 │102年7月15日│都快變…若智了 │俞鈞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 │102年7月16日│她本來要請整天~她剛打給南珠請 │俞鈞 │ │ │ │ │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南珠怪她電話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 │102年7月16日│豬蹄龐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靠害我不敢吃豬腳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巷女珠的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 │102年7月16日│幹您娘 │李文翠│ │ │ │ │老機掰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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