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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魚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 仟肆佰柒拾貳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依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聲明,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515,9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3,472元,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前 揭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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