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有魚海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錦泰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文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8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一、
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
裁判費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5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
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1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
,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
可
參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謝榕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