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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經翎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權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玫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 )2,934,99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,159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云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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