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經翎國際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權融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黃玫瑛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
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2,934,99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,159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