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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  告 宏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標 被   告 凱蒂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,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(下同)500元裁判費,經本院103年 度補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 11,786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上開裁定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送達,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 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,故其訴不合 程式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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