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號
原 告 宏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清標
被 告 凱蒂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采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
算標準繳納
裁判費,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(下同)500元裁判費,經本院103年
度補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
11,786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
上開裁定於民國103
年12月15日送達,
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
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
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,故其訴不合
程式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又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桂大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