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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全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滿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駿華、溫金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 3,087,27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,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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