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號
原 告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鐘穎寰
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
律師
郭亮鈞律師
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
訴訟代理人 馬瓊如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11時10分,
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