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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卓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重凱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零壹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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