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安卓美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重凱
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零壹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
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