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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設計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382號 原   告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緯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複代理人  蔡玫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張美鳳、李榮武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。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,惟查原告訴 之聲明為「被告李張美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壹百萬元 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給付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;被告李榮武應給付原告壹百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迄給付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,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零捌佰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,尚欠新臺 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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