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82號
原 告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家緯
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
律師
複代理人 蔡玫珪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張美鳳、李榮武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。原告
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,
惟查原告
訴
之聲明為「被告李張美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壹百萬元
整
暨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
迄給付日止
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;被告李榮武應給付原告壹百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迄給付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,是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
零捌佰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,尚欠新臺
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
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學妍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