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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設計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382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張美鳳、李榮武因104年訴字第2382號 給付設計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肆 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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