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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4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加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404號 上 訴 人 劉碧瑋即元大科技館(原名:起司電腦資訊社) 被 上訴人 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04號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姿佐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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