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0號
原 告 米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嘉明
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
律師
楊詠誼律師
被 告 廖高樂
被 告 樂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佳
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
蔡慧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繳稅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1日上午9 時31分
,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