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1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震南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
第2461號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
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學妍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