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00號
原 告 長城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元白
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
律師
被 告 全球工業總部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耀進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泳萱
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
莊賀元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