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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信託行為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力天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秉煌 被 上訴人 王學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所受之客觀上利益即被 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債權額新臺幣(下同)2,600,000 元定之,故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,1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 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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