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
上 訴 人 立新通訊行即黃信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
4年度訴字第2530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
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冠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