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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5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 上 訴 人 立新通訊行即黃信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253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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