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東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兆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二、前開廢
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26萬元, 及
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上訴人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」,則本件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為126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,211元, 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