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綠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王葆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二、廢棄部
份,請求判決
駁回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
聲請。」,而觀原判決
主
文第1項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38萬元,其中10
2萬元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、36萬元自104年4 月25日起,均至
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,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為13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993元, 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