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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5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二、廢棄部 份,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。」,而觀原判決主 文第1項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38萬元,其中10 2萬元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、36萬元自104年4 月25日起,均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,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13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993元,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月 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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