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0號
主參加原告 陳文哲
陳文聰
林陳秀容
陳婉宜
陳詩宜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傅馨儀
律師
主參加
被告
即 原 告 陳文政
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
主參加被告
即 被 告 三益夾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龍瑞
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
黃于玶律師
上列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(即
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590號),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之規定提起
主參加訴訟。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,1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97,8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主參
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主參
加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
法 官 林勇如
法 官 宋雲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