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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6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609號 原   告 陳義權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  告 陳洪彩鳳       陳鴻昌       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此所謂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,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 存否,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(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39 號裁定參照)。次按同一訴訟,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,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。惟於原告就不同之 訴訟標的,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而提起重疊合併之訴, 或為其他訴之競合(諸如單純、預備、選擇之訴的合併等是 ),其中一訴訟標的為專屬管轄,他訴訟標的屬於他法院管 轄之訴訟,究以何者為其管轄法院?得否分由不同法院管轄 ?民事訴訟法就此原應積極設其規定者,卻未定有規範,乃 屬「公開的漏洞(開放的漏洞)」。於此情形,參照該法除 於第1 條至第31條之3 ,分就普通審判籍、特別審判籍、指 定管轄、管轄競合、專屬管轄、合意管轄及訴訟移送等設有 專節外,復於第248 條前段針對「客觀之訴的合併」,另規 定:「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,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,得 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。」尋繹其規範 意旨,均側重於「便利當事人訴訟」之目的,並基於專屬管 轄之公益性,為有助於裁判之正確及訴訟之進行,自可透過 「個別類推適用」該法第248 條前段規定;或「整體類推適 用」該法因揭櫫「便利訴訟」之立法趣旨,演繹其所以設管 轄法院之基本精神,而得出該法規範之「一般的法律原則」 ,將此類訴訟事件,本於是項原則,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 ,以填補該法之「公開的漏洞」,進而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 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(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67 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經查: (一)本件原告主張其於71年間,因須錢孔急,擬向被告大宇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大宇鋼鐵公司)、訴外人即被告陳 洪彩鳳、陳鴻昌之被繼承人陳鍊培借貸款項,乃將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土地,為陳鍊培、被告大宇鋼鐵公司先後設定 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,然陳鍊培及被告大宇鋼鐵公 司嗣後並未借貸原告任何款項,爰依民法第179 條、第76 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(一)確認原告所有如 附表一所示土地所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。(二 )被告陳洪彩鳳、陳鴻昌應將如附表編號1 、3 、4 所示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。(三)被告大宇鋼鐵 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2 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 塗銷(見本院104 年度司北調字第614 號卷第4 至5 頁、 本院卷第70頁)。 (二)又被告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,惟原 告訴之聲明第2 項係本於不當得利(民法第179 條)及所 有權之作用(民法第767 條)提起本件訴訟,就原告本於 所有權請求部分,核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所定 事 件,揆諸上開說明,應併由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抵押權設定範圍 │抵押權設定明細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新竹縣竹北市華興│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 │ │ │段261地號土地 │收件年期:71年 │ │ │ │設定登記日期:71年9 月25日 │ │ │ │字號:字第014782號 │ │ │ │登記原因:設定 │ │ │ │權利人:陳鍊培 │ │ 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123 萬5,000 元 │ │ │ │存續期間:71年8 月31日至101 年8 月31日│ │ │ │登記次序:第一順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新竹縣竹北市華興│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 │ │ │段261地號土地 │收件年期:71年 │ │ │ │設定登記日期:71年9 月25日 │ │ │ │字號:字第014783號 │ │ │ │登記原因:設定 │ │ │ │權利人: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24 萬500 元 │ │ │ │存續期間:71年8 月31日至72年8 月31日 │ │ │ │登記次序:第二順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新竹縣竹北市華興│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 │ │ │段323地號土地 │收件年期:71年 │ │ │ │設定登記日期:71年9 月25日 │ │ │ │字號:字第014782號 │ │ │ │登記原因:設定 │ │ │ │權利人:陳鍊培 │ │ 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123 萬5,000 元 │ │ │ │存續期間:71年8 月31日至101 年8 月31日│ │ │ │登記次序:第一順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新竹縣竹北市華興│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 │ │ │段328地號土地 │收件年期:71年 │ │ │ │設定登記日期:71年9 月25日 │ │ │ │字號:字第014782號 │ │ │ │登記原因:設定 │ │ │ │權利人:陳鍊培 │ │ 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123 萬5,000 元 │ │ │ │存續期間:71年8 月31日至101 年8 月31日│ │ │ │登記次序:第一順位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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