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09號
原 告 陳義權
訴訟
代理人 張家豪
律師
被 告 陳洪彩鳳
陳鴻昌
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
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此所謂
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,其
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
存否,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
請求權亦屬之(最高法院102
年度台抗字第439 號裁定
參照)。次按同一訴訟,數法院有
管轄權者,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。
惟於原告就不同之
訴訟標的,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而提起重疊合併之訴,
或為其他訴之競合(諸如單純、預備、選擇之訴的合併等是
),其中一訴訟標的為
專屬管轄,他訴訟標的屬於他法院管
轄之訴訟,究以何者為其管轄法院?得否分由不同法院管轄
?民事訴訟法就此原應積極設其規定者,卻未定有規範,
乃
屬「公開的漏洞(開放的漏洞)」。於此情形,參照該法除
於第1 條至第31條之3 ,分就
普通審判籍、
特別審判籍、指
定管轄、管轄競合、專屬管轄、
合意管轄及訴訟移送等設有
專節外,
復於第248 條前段針對「客觀之訴的合併」,另規
定:「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,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,得
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。」尋繹其規範
意旨,均側重於「便利當事人訴訟」之目的,並基於專屬管
轄之公益性,為有助於
裁判之正確及訴訟之進行,自可透過
「個別類推
適用」該法第248 條前段規定;或「整體
類推適
用」該法因
揭櫫「便利訴訟」之立法趣旨,演繹其所以設管
轄法院之基本精神,而得出該法規範之「一般的
法律原則」
,將此類訴訟事件,本於是項原則,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
,以填補該法之「公開的漏洞」,進而兼顧
兩造之訴訟利益
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(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67
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
經查:
(一)本件原告主張其於71年間,因須錢孔急,擬向被告大宇鋼
鐵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大宇鋼鐵公司)、訴外人即被告陳
洪彩鳳、陳鴻昌之被
繼承人陳鍊培借貸款項,乃將其所有
如附表所示土地,為陳鍊培、被告大宇鋼鐵公司先後設定
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,然陳鍊培及被告大宇鋼鐵公
司
嗣後並未借貸原告任何款項,
爰依
民法第179 條、第76
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,
並聲明:(一)確認原告所有如
附表一所示土地所設定抵押權所
擔保之
債權不存在。(二
)被告陳洪彩鳳、陳鴻昌應將如附表編號1 、3 、4 所示
最高限額
抵押權設定登記
予以塗銷。(三)被告大宇鋼鐵
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2 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
塗銷(見本院104 年度司北調字第614 號卷第4 至5 頁、
本院卷第70頁)。
(二)又被告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,惟原
告
訴之聲明第2 項係本於
不當得利(民法第179 條)及
所
有權之作用(民法第767 條)提起本件訴訟,就原告本於
所有權請求部分,核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所定 事
件,
揆諸上開說明,應併由專屬
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新
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,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
法 官 蔡世芳
法 官 林幸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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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抵押權設定範圍 │抵押權設定明細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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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新竹縣竹北市華興│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 │
│ │段261地號土地 │收件年期:71年 │
│ │ │設定登記日期:71年9 月25日 │
│ │ │字號:字第014782號 │
│ │ │登記原因:設定 │
│ │ │權利人:陳鍊培 │
│ 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123 萬5,000 元 │
│ │ │
存續期間:71年8 月31日至101 年8 月31日│
│ │ │登記次序:第一順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新竹縣竹北市華興│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 │
│ │段261地號土地 │收件年期:71年 │
│ │ │設定登記日期:71年9 月25日 │
│ │ │字號:字第014783號 │
│ │ │登記原因:設定 │
│ │ │權利人: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24 萬500 元 │
│ │ │存續期間:71年8 月31日至72年8 月31日 │
│ │ │登記次序:第二順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新竹縣竹北市華興│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 │
│ │段323地號土地 │收件年期:71年 │
│ │ │設定登記日期:71年9 月25日 │
│ │ │字號:字第014782號 │
│ │ │登記原因:設定 │
│ │ │權利人:陳鍊培 │
│ 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123 萬5,000 元 │
│ │ │存續期間:71年8 月31日至101 年8 月31日│
│ │ │登記次序:第一順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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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新竹縣竹北市華興│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 │
│ │段328地號土地 │收件年期:71年 │
│ │ │設定登記日期:71年9 月25日 │
│ │ │字號:字第014782號 │
│ │ │登記原因:設定 │
│ │ │權利人:陳鍊培 │
│ 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123 萬5,000 元 │
│ │ │存續期間:71年8 月31日至101 年8 月31日│
│ │ │登記次序:第一順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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