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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家能國際有限公司 (即原告) 法定代理人 林陳秀惠 被 上訴人 王家麟 (即被告) 劉寶恭       徐植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業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,上訴人不服,提 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,439,14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、第 二審裁判費22,884元,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11,989元, 尚應補繳裁判費3,267 ,加計第二審裁判費,合計上訴人應補繳 裁判費26,151元(計算式:22,884+3,267 =26,151)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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