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5號
原 告 寶瀧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大容
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
律師
複 代理人 莊喬勝律師
張凱萍律師
鍾芝宣律師
被 告 堡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原告寶瀧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堡山有限公司於臺灣
高等法院102 年度建上字第146 號事件所成立訴訟上和解是
否因被告詐欺而有和解無效或得撤銷原因,及原告是否因被
告詐欺行為受有損害,均視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續字第1
號事件是否准許繼續審判
而定,該事件之
法律關係確為
本件
訴訟之先決問題,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查臺灣高等法
院104 年度續字第1 號判決
駁回原告繼續審判之請求後,因
原告不服提起
上訴,
惟業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
台上字第2020
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,是本件之先決問題已確定,已無停止
訴訟之必要,
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