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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7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725號 原   告 寶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容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喬勝律師       張凱萍律師       鍾芝宣律師 被  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以原告寶瀧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堡山有限公司於臺灣 高等法院102 年度建上字第146 號事件所成立訴訟上和解是 否因被告詐欺而有和解無效或得撤銷原因,及原告是否因被 告詐欺行為受有損害,均視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續字第1 號事件是否准許繼續審判而定,該事件之法律關係確為本件 訴訟之先決問題,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查臺灣高等法 院104 年度續字第1 號判決駁回原告繼續審判之請求後,因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20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,是本件之先決問題已確定,已無停止 訴訟之必要,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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