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0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志強
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
被 告 丙憶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冬勇
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
律師
複 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9 日上午9 時45分
,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