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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9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 上 訴 人 樹花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委任狀所載之址(本院卷第36頁)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。 而上訴人延至同年12月12日始行提起上訴,依上說明,自應 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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