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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024號 上 訴 人 陳信中       康爾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孟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祥、林慎慧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024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41,05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,3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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