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7號
原 告 寶葳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有忠
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
律師
被 告 盛博紡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彰惺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依據
債務不履行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負損害賠
償之責,而被告公司係設於「臺北市大同區」,有經濟部公
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
可稽,且雙方並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
定,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經本
院闡明後,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自應准許。
至原告提出服裝訂購合約書係由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25日
與訴外人巧合服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,
非以
兩造
為契約當事人,故
上開合約第7 條
合意管轄之效力,自不得
拘束非屬契約當事人之被告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
法 官 張宇葭
法 官 陳彥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月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