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25號
原 告 台灣利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進忠
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
律師
鄭雅文律師
王維立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
損害賠償
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補繳
第一審
裁判費叁仟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起訴,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;
非
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000元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另
原
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
訴之聲明第一項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
5,400元,
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復請求被告登報道歉,為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是原告
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從而,原告之起訴,有
上
開不合程式之情形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
明,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