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37號
原 告 仕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秋卿
訴訟代理人 黃暉中
黃慧文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羅凱倫、林其祿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9,580元,
惟查:
本件經原告擴張其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後,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08,502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989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,580元,
尚欠新臺幣2,40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
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