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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3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337號 原   告 仕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卿 訴訟代理人 黃暉中       黃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凱倫、林其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,580元,惟查:本件經原告擴張其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後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08,502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989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,580元, 尚欠新臺幣2,40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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