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41號
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蔡翰昇
被 告 北斗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省銨交通車
業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王淑娟
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
律師
被 告 王碧祿 原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3樓.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因被告王碧祿應為送達之處所
不明,本院依原告之
聲請,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
繕本及
言詞辯
論期日通知書為
公示送達。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,言詞辯論期日
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(全國版)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,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,訴狀繕本則
以其他方法公告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林芳華
法 官 歐陽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徐筱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