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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3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341號 原  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蔡翰昇 被   告 北斗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省銨交通車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  告 王碧祿  原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3樓.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因被告王碧祿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,本院依原告之聲請,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。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,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(全國版)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,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,訴狀繕本則 以其他方法公告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芳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筱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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