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7號
原 告 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政文
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
律師
複 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
複 代理人 徐華嬪
訴訟代理人 楊蔚
被 告 何月樵
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
法定代理人 紀明東
被 告 王心賢
詹益藏
詹吳英英
詹明玉
詹明惠
謝素珍
楊隆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之法定
代理人「紀金標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紀明東」。
理 由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
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
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更正。
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