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9號
原 告 滙宇物流倉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蕭良
被 告 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惇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
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
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
專屬管轄之
訴訟,不
適用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6條自
明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依雙方簽訂之「倉儲配送服務合約書」(下稱
系
爭契約),請求被告依約給付物流服務費用新臺幣85萬8,17
7元,而系爭契約第13條第2項既明定「因本合約涉訟時,雙
方同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(見本院10
3年度司促字第26008號卷第3頁),顯見雙方已對契約涉訟
乙節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
顯有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
法 官 葉雅婷
法 官 歐陽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