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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  告 滙宇物流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蕭良 被   告 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惇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 訴訟,不適用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6條自 明。 二、經查,原告依雙方簽訂之「倉儲配送服務合約書」(下稱系 爭契約),請求被告依約給付物流服務費用新臺幣85萬8,17 7元,而系爭契約第13條第2項既明定「因本合約涉訟時,雙 方同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(見本院10 3年度司促字第26008號卷第3頁),顯見雙方已對契約涉訟 乙節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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