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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4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全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滿足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金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4萬6,050 元,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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