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1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冠全容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滿足
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金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4萬6,050 元,尚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