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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產製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泳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,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伍仟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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