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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5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UNTAPPED WATER SYSTEMS, LTD.       (薩摩亞商綠水環境資源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DAVID MAHLON REID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旭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奕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不服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為美 金336,184.63元、加拿大幣1358.25元、新台幣39,750元,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10,915,469元,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 Air-X機台二台,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,737,201元,是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,652,670元(10,915,469元+1,737,201 元=12,652,670元)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核定在案,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,1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舒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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