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8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UNTAPPED WATER SYSTEMS, LTD.
(薩摩亞商綠水環境資源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DAVID MAHLON REID
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
律師
被
上訴 人
即
被 告 旭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奕彰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不服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
上訴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為美
金336,184.63元、加拿大幣1358.25元、新台幣39,750元,訴訟
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10,915,469元,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
Air-X機台二台,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,737,201元,是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,652,670元(10,915,469元+1,737,201
元=12,652,670元)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核定在案,
是本件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85,1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舒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