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26號
原 告 陳思樺
被 告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湘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
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之情形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補正而
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
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
7,335元,該項裁定並業於104年8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憑(見本院卷第16頁)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
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6頁),
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;其假執行之聲請因
失所附麗,併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歐陽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徐筱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