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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費用事件 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捌仟零壹拾玖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零玖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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