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郁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費用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捌仟零壹拾玖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零玖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