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郁翔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麥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麥崇德
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
律師
李昊沅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
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6年1月11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06年1月20日合法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上
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
足稽
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