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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翔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麥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崇德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      李昊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 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月11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106年1月20日合法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 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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