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56號
原 告 國防部
法定
代理人 馮世寬
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
律師
複代理人 藍子涵律師
湯俊傑律師
郭展瑋律師
被 告 蔡政峯
林獻閔
康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蔡志裕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
羅廣祐律師
張祐齊律師
被 告 林榮進即林育生之
承受訴訟人
林陳素琴即林育生之承受訴訟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堅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部分事證未
臻明確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
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
論。原告應於一○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原證7、10之契約書完
整影本到院,並說明各契約與原證1之關聯性為何,
繕本逕送被
告訴訟代理人,並於一○六年七月十八日
開庭時
攜帶原本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