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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6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656號 原   告 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  藍子涵律師        湯俊傑律師        郭展瑋律師 被   告  蔡政峯        林獻閔        康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志裕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張宜斌律師        羅廣祐律師        張祐齊律師 被   告  林榮進即林育生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 林陳素琴即林育生之承受訴訟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林堅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 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 論。原告應於一○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原證7、10之契約書完 整影本到院,並說明各契約與原證1之關聯性為何,繕本逕送被 告訴訟代理人,並於一○六年七月十八日開庭攜帶原本到庭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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