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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70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701號 原   告 亞世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佶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 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複代理人  吳耀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於民國102年6月11日簽訂國內器材訂購契約 (下稱系爭系約),約定被告以總價新臺幣(下同)389萬8 755元向原告採購Hydrill GK7-1/16" -10,000psi環狀防噴 器配件一批計5項,原告則應於103年1月11日前交貨。嗣原 告遵期盡給付義務,於102年12月31日將五項貨品送至被告 指定之處所,惟被告卻以其中第一項貨物Item 1 Head Scr -ew,P/N0000000(下稱系爭貨品)本體溝槽並非一體成型, 似有翻修之嫌,及絲扣生銹不良等理由,判定檢驗不合格拒 絕允收。原告因而向美國GE集團旗下GE Oil &Gas(Hydrill )公司請求協助釋疑,Hydrill公司遂提出原廠出廠證明, 並就被告所提疑點逐項釐清,明確指出系爭貨品為新品,本 體溝槽非一體成型係為最新技術之生產製造工序,而表面銹 蝕係因運送過程所致,完全不影響產品之正常效能。經過兩 造不斷以函文進行溝通,並由原告商請原廠技師來台會驗且 出具為原廠新品之正式文件,甚而原告基於商誼乃配合換貨 ,而被告亦於104年4月16日收貨。詎被告竟未依系爭契約條 款第14條但書之約定,將上開兩造溝通檢驗會驗之期間扣除 ,而以原告逾期交貨為由,逕自應給付之貨款中扣除20%之 違約金77萬9751元,且被告未受實際損害。爰依系爭契約第 2項第6點之約定,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貨款77萬9751元。並聲 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77萬9751元,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兩造約定原告應提出之貨品為全新品,惟系爭貨 品為庫存四年多之二手貨,尚具有材質不平整、剝落、鏽蝕 等品質不良之瑕疵,且因其本體溝槽並非一體成型,將致被 告公司之工作人員及運轉設備產生危害。又絲扣及外表銹蝕 將影響結合螺栓引張之強度,以及材質之密合度,亦將造成 封塞壓力失效、油氣洩漏之不良影響,且第一次交貨之系爭 貨品之溝槽密封之接觸面,均有不良之點蝕現象,然此接觸 面為重要之封塞介面,需要良好之加工才能運轉安全。是系 爭貨品存有諸如表面點蝕、表層表面全部生鏽、溝槽材質剝 落、表層與底層表面不平整、有壓痕等顯而易見之品質不良 瑕疵,且原告關於系爭貨品之相關進口或證明文件亦不齊全 ,顯難認其給付合於債務本旨,被告因此而為驗收不合格之 判定。故原告遲誤交付合格之系爭貨品達460天,經扣除10 日檢驗、會驗時間後,仍逾期450天,應計罰之逾期違約金 已逾所約定之上限,故原告應給付系爭契約金額總額20%之 上限違約金,共計77萬9751元,被告自應給付之貨款中扣除 ,自屬有理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,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 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 ㈠兩造於102年6月11日簽訂台灣中油公司採購處國內器材訂購 契約(見本院卷第6至24頁),契約標的為Hydril GK-1/16" -10,000psi環狀防噴器配件一批計5項,價金為389萬8755元 (含稅),約定交貨日期為決標日即102年6月11日起7個月 內。 ㈡原告於102年12月31日將上開契約標的交付被告,被告檢驗 認:「Item 1本體溝槽非一體成型及絲扣生鏽不良」而判定 不合格。 ㈢原告就Item 1至104年4月16日始完成換貨,並經被告檢驗判 定合格。因此經被告計罰逾期違約金之上限契約總金額20% 共77萬9751元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原告主張其已依系爭契約約定遵期盡給付義務,惟被告仍計 罰違約金77萬9751元,並逕自應給付之貨款中扣除,原告得 依系爭契約第2項第6點之約定,請求被告如數返還貨款77萬 9751元等語,然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。是本件所應 審究者,厥為:(一)系爭貨品是否合於系爭契約之債務本旨 而為給付,被告認定驗收不合格有無理由?(二)被告對於原 告換貨,經被告驗收合格前之逾期違約處罰違約金有無理由 ? ㈠就系爭貨品之給付是否合於債之本旨部分: 原告主張其已交付符合系爭契約所約定價值、品質、效用之 系爭貨品云云,業據其提出中英版本原廠認證書、檢驗報告 、原廠說明函件、原告與原廠窗口往來詢答MAIL、原廠出廠 證明等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3至43、89至108頁)。依被告 103年1月10日(103)探採審字第00000000號函主旨:…貴 公司交貨經檢驗結果詳如說明一及二,請貴公司儘速換貨及 補交…說明:一、到貨檢驗結果:Item 1.P/N 0000000.Hea d到貨1PC,本體溝槽非一體成型及絲扣生鏽不良,判定不合 格。二、短交原製造廠出廠檢驗證明及進口報單等文件正本 。(見本院卷第25頁)再自被告會同原告現場勘驗及拍攝提 出系爭貨品檢驗不合格之相關圖說記載:「1.本體鏽蝕嚴重 ,與契約需求需全新不合…2.此兩種不同材質,為舊品翻修 …3.8630鋼全面鏽蝕嚴重,無法和lnconel 625有平整一致 性…4.lnconel 625有修補後留下孔洞…5.BOP Head Screw 螺紋下緣處,有使用過磨耗不平整的痕跡…6.BOP Head Scr ew螺紋上緣處,表面不平整及磨損…7.Double U-seal.上緣 處有磨耗之凹痕…」(見本院卷第70至71頁),可見系爭貨 品確存有本體表面點蝕、銹蝕嚴重、溝槽材質剝落、表層與 底層表面不平整、有壓痕等明顯瑕疵。縱依其後原告所提檢 驗報告(中譯)所載其中:「問題2的調查結果:環狀防噴 器的表層表面有點蝕及溝槽材質剝落問題,可能造成這種結 果的原因如下:1.在圖表面漆前需先噴砂,但在噴砂過程中 沒有遮蓋好產品,因此造成點蝕現象。2.噴砂品質不佳也有 可能造成這個問題」、「問題3的調查結果:環狀防噴器上 蓋(BOP Head Screw)的表層與底層表面不平整,可能造成 這種結果的原因如下:1.NDT測試會在高壓區(as perx--00 00000)留下痕跡。而產品表層表面不平整是因為GE製造廠 以手動操作打磨工具要除去這個痕跡所產生的。2.產品底層 表面不平整是因為原製造商以手動操作打磨工具修整底部尖 銳的邊緣側。」、「問題4的調查結果:在環狀防噴器上蓋 的ID(P/N:0000000 & P/N:0000000)有一道壓痕。這可 能是因為加工地品質較差所造成。」(見本院卷第97頁), 檢驗報告中針對第5疑點原廠GE公司已自認系爭貨品為西元 2009元間,為其他客戶所製造,惟因不明原因遭該客戶取消 ,嗣後成為倉庫庫存品。針對第6疑點檢驗報告中有用手寫 關於問題6的調查結果,貨品的狀態並不會影響環狀防噴器 上蓋的品質、效用、可靠性、安全性、使用壽命及產品功能 ,因與檢驗報告其他記載方式不同,容有疑義(見本院卷第 35頁)。可知系爭貨品確有如被告所指之上揭瑕疵,足認原 告所交付之系爭貨品難謂為兩造所約定無瑕疵之新品,是原 告所為之給付並未合於債務本旨,被告因而為驗收不合格之 判定,洵屬正當。另被告於原告102年12月31日交付系爭貨 品並經查驗後,即於103年1月10日函知原告系爭貨品檢驗不 合格,應儘速換貨並提回不合格貨品(見本院卷第25頁), 是應無原告所指被告有從速檢查義務違反之情事,併此敘明 。 ㈡被告所為逾期違約處罰違約金有無理由部分: 依系爭契約條款第20條約定:「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 定性違約金,廠商如未能如期交貨,按逾期部分從價計罰, 由貨款中扣除。惟屬不可分項交貨之整體標的物者則按整體 之價款計罰,每遲延一日按契約價款千分之一計罰,以契約 金額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。」,若廠商未能如期交貨,每 遲延一日即需計罰按契約總價千分之一之違約金,直至上限 即契約總金額之20%。查原告未依債之本旨給付系爭貨品, 被告因而為檢驗不合格之判定,已如前述。兩造約定原告應 交貨之期限為103年1月11日,惟原告遲至104年4月16日始完 成交貨。被告無法依約使用已造成損害,無庸置疑。而本件 系爭契約總金額為389萬8755元,按上開違約金條款計罰, 則原告遲延達200日即至違約金之上限,是原告遲延給付系 爭貨品顯逾200日以上,被告因而處以契約金額總額20%之違 約金,即77萬9751元,並逕自應給付之貨款中扣除,即無不 合。原告雖主張自被告通知判定檢驗不合格,要求換貨之日 起,即向系爭貨品原廠公司協助釋疑,並提出相關證明,甚 而請原廠技師來台檢驗,被告應依系爭契約條款第14條但書 約定,將此檢驗、會驗期間扣除計罰違約金云云,惟該但書 條款應係指於原告交貨後,若超過交貨期限被告始為判定貨 品合格,則該檢驗期間不計入遲延計罰,與原告受判定不合 格,視同未交貨後,為證明系爭貨品合於約定,而自行尋求 原廠協助釋疑之期間無涉,是原告上揭主張,容有誤會,自 不足採。 五、據上論結,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項第6點之約定,請求被告給 付貨款77萬9751元,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,不應准許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本 院審酌後,經核與勝負之判斷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酌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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