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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701號 上 訴 人 亞世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第370 1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柒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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