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01號
上 訴 人 亞世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順佶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第370
1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柒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
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