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8號
上 訴 人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瑋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秉澤間遷出車輛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
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柒仟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納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