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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7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遷出車輛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728號 上 訴 人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瑋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秉澤間遷出車輛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柒仟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納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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