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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霖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5萬4,25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2萬4,666 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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