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
法定
代理人 王國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霖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5萬4,25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2萬4,666
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