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77號
上 訴 人 雲山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
代理人 陳瑞信
被
上訴人 績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光政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777號返還墊款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捌
萬伍仟伍佰捌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參
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