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
原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
法定
代理人 陳錦祥
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
黃騰宏
林千益
被 告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
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
律師
複 代理人 洪靜雯律師
複 代理人 羅文鴻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