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
法定
代理人 陳錦祥
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
黃騰宏
林千益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
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
律師
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江昱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