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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2,847,257 元(計算式:本訴部分346,478 元+反訴部分2,500, 779 元=2,847,257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822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昱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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