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明正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2,847,257 元(計算式:本訴部分346,478 元+反訴部分2,500,
779 元=2,847,257 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3,822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江昱昇